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提高应诉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结合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由本局应诉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诉工作实行“谁承办、谁应诉”责任制。政策法规股应参与指导、组织协调行政诉讼应诉有关工作。
县局实行委托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其应诉主体以县局的名义进行,由县局对口专业处室与被委托的单位共同应诉,诉讼判决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负责,费用由被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坚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收发人员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书(状)副本后,应当注明收到文本时间、文本名称、交接人员姓名,并通过OA走收文程序,报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领导审签意见进行转送办理。
人民法院通知省厅有关股室人员直接到人民法院领取的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状等文本的,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领取有关文本交办公室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股收到诉讼签批文档,应及时提出组成应诉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包括分管政策法规负责人和分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有关股室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办公室分别转送有关处室参阅研究,有关股室应及时确定提供参与应诉工作的人员名单。
政策法规股和县局聘任的法律顾问指导应诉工作。
第七条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主动参加出庭应诉工作。
代理参加诉讼人员由分管局领导或股室主要负责人出庭,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同时委托1名律师(代表县局出庭应诉时由县局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政策法规股应参与应诉工作研究,对应诉文书把关并牵头会同业务股室与人民法院就有关法律业务进行说明沟通。
第八条 应诉工作小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应诉准备工作:
(一)拟定行政诉讼应诉承办人员名单;
(二)整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事实证据,并列出证据清单;
(三)拟定应诉方案;
(四)组织出庭应诉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证据审查和证据分类,制定出庭应诉对策,起草答辩状、代理意见、质证意见;
(五)分管领导组织对答辩状进行审议;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答辩状;
(七)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要明确出庭应诉人员特别(全权)代理和一般(有限)代理权限。
第九条 应诉工作小组应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完成下列工作:
(一)2日内组建应诉工作小组;
(二)3日内制定应诉方案;
(三)7日内审定答辩状;
(四)在10日期满前,将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事实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 在诉讼期间,县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暗中调查补充收集证据;
(二)伪造、变造证据;
(三)威胁、恐吓原告;
(四)串通证人作伪证;
(五)拒不出庭应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工作小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为人民法院有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等不当裁定的,应通过法定方式向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提出异议。
(二)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诉工作小组可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前,积极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撤诉的,可报经领导同意依法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诉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研究,认为判决或裁定不当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领导提出上诉建议并说明理由。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组织上诉。
第十三条 应诉工作小组认为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和生效的一审判决不当的,应当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经主要负责人决定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与行政诉讼有关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应诉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提供协助和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应诉工作结束后,应诉小组应向县局写出专题诉讼涉案工作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十六条 应诉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负责将与行政诉讼应诉有关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移交局机关档案室存档。材料包括:
(一)行政起诉书(状)及其相关证据;
(二)行政诉讼答辩状、代理意见、相关证据及其质证意见;
(三)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四)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交接单、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报告、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行政应诉授权委托书等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县局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的年度预算并专款专用,保证应诉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委托执法的诉讼案件,其工作经费由被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或裁定省厅败诉的,并符合《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责任规定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法行政行为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县局实行委托执法的被委托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败诉的,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以委托人名义承担,而实际赔偿责任应由被委托人负责。
第十九条 行政诉讼过程中最终被判决败诉的,承办机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