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为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履行复议被申请人法定义务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局进行应诉及执行法院判决的活动。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本局。局法制监督股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应诉的联系、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局各股室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股室以本局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二)负责由本股室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的应诉工作,受局机关的委托确定股室人员为应诉代理人出庭应诉;
(三)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股室以本局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应诉案件的应诉工作,受局机关的委托确定股室人员为应诉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协助其他与本股室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
第五条 在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责任和行政应诉案件时应邀请本局法律顾问参与和指导。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股室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法制监督股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股室共同作出的,各相关股室在其职责范围内按前款规定各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制监督股可召集相关股室负责人、局法律顾问等参加案件讨论会,分析研究案情、部署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等。必要时,由相关分管领导组织会议。
第九条 法制监督股接到相关股室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后,要在3日内审核、研究、修改完善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证据、依据或者其他材料不完备的,通知相关股室及时补充。
第十条 法制监督规股将修改完善后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分管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本,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下达后,法制监督股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转交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股室履行。
第十二条 相关股室应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决定维持的,相关股室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股室应指定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股室应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决定变更的,相关股室应按复议机关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相关股室应按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在履行完毕之日起7日内形成履行情况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同时抄送法制监督股。法制监督股应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由法制监督股统一接收。经登记后交由相关股室办理。
相关股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拟出答复意见,经法规股审核会签后,报请局党组审定,并按期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由局法制监督股统一接收。办公室或者其他股室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的,应于当日即时转送法制监督股。
第十六条 法制监督股对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交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股室办理,并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3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县司法局备案。
相关股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行政诉讼答辩状初稿,并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或者其他材料一并送法制监督股。
经法制监督股审核后,报请局党组审定,并按法定期限送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局长是行政应诉出庭的第一负责人。局党组可以委托相应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 对本局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八条 相关股室应当确定1名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由法律顾问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相关股室确定好诉讼代理人后,应向法制监督股报备,再由法制监督股报局党组决定。
法制监督股根据局党组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十九条 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第二十条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本局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通过法定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二条 本局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法制监督股应在3日内将法院判决(裁定)书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司法局备案,并及时将判决结果转交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股室,相关股室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由法制监督股审查后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法制监督股统一接收。经登记后交由主管股室办理。
有关股室应当在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拟出答复意见,经法制监督股审核会签后,报请局党委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相关股室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当向局党委报告说明情况并限期履行。
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导致本局发生赔偿、罚款等责任的,由相关股室承担,并可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法制监督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法制监督股。
法制监督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范围。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由本局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有关规定,不提出书面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