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彭某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行为合法性情况的过程中,申请人彭某于2021年3月18日自行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彭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彭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