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厂。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
申请人周*厂不服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以下简称岳阳南大队)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湘公(交)高岳行罚决字[2021]4356012900092270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6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6月8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周*厂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南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理由如下:2020年12月15日,我驾驶牌照为晋L*****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菏泽拉货送到湖南娄底,于下午一点三十六分从湖北封江服务区处罚,途径荆州监利服务区时想进去休息,然服务区已满,故我只得驾车前往岳阳服务区休息,并在岳阳服务区更换了驾驶员。然而,10多分钟后,被申请人却将我拦在了应急车道上,以我疲劳驾驶未休息满时间为由,给我开具了4356016600024270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并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湘公(交)高岳行罚决字[2021]4356012900092270行政处罚决定,对我施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照记12分。申请人认为:一、我驾驶的半挂车辆上有两名驾驶员,若非监利服务区已经停满无法进入,我不会在冒着扣12分的风险故意疲劳驾驶,该认定属于事实不清;二、被申请人在高速路上拦截我的车辆,增加了高速公路危险程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存在明显不当;三、我并非主观故意疲劳驾驶,且我生活困难,家庭负担很重,扣12分将使我失去经济来源,处罚明显过重。综上所述,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明显不当,请求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湖南高速岳阳岳阳支队南大队答复称,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如下:申请人周*厂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17时47分驾驶晋L*****(晋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在G0421许广高速公路北往南546km处,因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被我大队查获。根据GPS轨迹显示该车从2020年12月15日13时36分至2020年12月15日17时47分中途没有停车记录。被申请人认为:一、危化品运输车GPS终端有疲劳驾驶预警系统,该系统在连续行驶3个半小时时就会发出提醒,在G0421许广高速536km处开始计算到申请人被查获的路段,共有巴陵收费站、拓木停车区、朱河收费站、监利服务区等多个停车点和收费站可以停留更换驾驶员,且服务区停满不属于交通拥堵造成长时间滞留的情况,故其疲劳驾驶行为符合处罚认定标准。二、对申请人的处罚系在许广高速555km处,通过警笛、喊话的方式,将车辆因导致临时停车港湾内,并告知其在新墙和收费站下高速到我大队接受处罚,该情况均有执法记录仪证实,申请人所称“拦截在应急车道”纯属捏造,与事实不符。三、因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计12分,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我大队并无自由裁量权,无法对处罚幅度作出修改,故综上所述,该处罚决定合理合法、程序规范、证据确实充分,请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岳阳南大队同时提交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有:1、2020年12月15日,对晋L*****号车辆的GPS卫星定位记录详单共计13页,显示时间为当日13点20分至17点48分;2、2020年12月15日,民警李*杰、黎*秦开出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4356016600024270号一份;3、被申请人出具的岳阳高速公路警务信息图一份;4、2020年12月15日,民警李*杰、杨*对申请人周*厂作出的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记录;5、2020年12月15日拍摄于岳阳南大队的现场照片2张及处罚时现场监控视频截图1张;6、2021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湘公(交)高岳行罚决字[2021]4356012900092270行政处罚决定;7、申请人驾驶证、车辆登记信息等相关佐证材料若干。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厂驾驶牌照为晋L*****的半挂重型牵引车(用途:危化品运输)从山东菏泽运货前往湖南娄底。2020年12月15日下午1点36分,申请人从湖北封江服务区出发,1点36分GPS开始记录行车轨迹及速度,然而直至17时35分时,无停车记录,行车时间已达4小时。随后,申请人于17时36分进入被申请人高速岳阳岳阳南大队的管辖范围,地点显示为G0421-K536,该地点位于岳阳巴陵收费站附近而非监利服务区,而根据地图显示,从监利服务区至岳阳服务区的路程中,有朱河收费站、拓木停车区、巴陵收费站等多个停车点。直至17点47分时,申请人周*厂到达岳阳服务区GPS出现停车记录,系停车更换驾驶员,后行驶10余分钟为被申请人岳阳南大队查获。警车鸣笛喊话将申请人车辆引入临时停车区确认驾驶人后,随即告知申请人周*厂到新墙收费站下高速接受处理。民警李*杰、黎*秦对申请人周*厂涉嫌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出具了4356016600024270号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视频截图时间显示为2020年12月15日晚19点51分。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湘公(交)高岳行罚决字[2021]4356012900092270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周*厂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本府认为,危化品运输车疲劳驾驶因极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周*厂作为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熟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机动车计分管理规定,且在沿途有多个停靠站点的情况下,没有可以采取有效手段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被申请人岳阳南大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合理得当。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对申请人周*厂作出的湘公(交)高岳行罚决字[2021]435601290009227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周*厂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