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刘**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下称县公安局)对作出的岳县公(城北)决字[2021]第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刘**请求:撤销岳县公(城北)决字[2021]第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刘**申称,该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量罚不当,理由如下:一、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此次事件中的参与程度认定与事实不符,同时,对受害人的伤情认定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受害人所受伤害显著轻微。二、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次事件,申请人所致伤害显著轻微,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畸重。三、程序违法。申请人正在与受害人在岳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主持下与受害人协商,还正在协商过程中,但被申请人却在申请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此处罚决定书。并且,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综上,请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答复称: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理由如下: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对当事人荣**、刘**、何**、陈**、晏**、张*、周*、吴**等人进行询问,查证的违法事实为:2021年5月31日12时,因申请人刘**与其余同学何**、陈**、张*、晏**、周*等对被害人荣**平时的做事做人的方式有些不满,随后便决定要找荣**的麻烦,几人要求被害人荣**到旧教学楼一楼厕所内,随后将其围住。何**上前箍住了荣**的颈部,申请人刘**、何**、陈**、张*、晏**、周*上前对荣**进行第一次殴打。殴打过后,荣**从地上爬起来,陈**看到荣**从地上爬起来了后又说了一句“是谁要你站起来的”,便上前一脚踢在荣**的腹部,荣**随即又倒在了地上,之后刘**、何**、陈**、张*、晏**、周*又上前将荣**再一次进行殴打。通过申请人刘**的笔录供述,刘**承认参与殴打荣**,另外参与殴打荣**的人有何**、陈**、张*、晏**、周*。受害人荣**家属提供荣**本人的伤情照片及在岳阳市一医院入院记录来证明伤势情况,就行政案件而言,法医鉴定非必要。二、量罚得当。申请人刘**与何**、陈**、张*、晏**、周*结伙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几人都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案违法人员行为构成从重处理情节,其本身又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标准,鉴此情况,对刘**的处理采用一般情节,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刘**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三、程序合法。我局已于2021年6月16日组织双方进行一次协商调解,但因责任承担问题和赔偿数额没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后在校方的请求下,城北派出所警官周**再次向受害人家属询问调解事宜,但双方仍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调解再次失败。以上调解双方家长、派出所领导、校方代表和中间人均有参与,相关权利已明确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其治安调解早已结束,且办案民警已明确将处理情况告诉涉案学生家长后再进行的行政处罚,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送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岳县公(城北)决字[2021]第06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请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另,本府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荣**与本案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通知荣**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荣**的法定代理人荣*明确予以拒绝,不同意参与行政复议,故本府不再予以追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与被害人荣**及其余五名当事人晏**、何**、陈**、张*、周*同系岳阳县**中学的同学。2021年5月31日12时许,几人在新教学楼下碰面,因对荣**平时的做事做人的方式有些不满,几人随后便决定要找荣**的“麻烦”。找到荣**后,几人将其带到旧教学楼一楼厕所内,此时荣**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吴**,希望通过他将此事了结,但双方并未谈妥便挂断了电话。随后几人将荣**围住,何**便上前箍住了荣**的颈部,两人相互纠缠并且都倒在了地上,陈**、张*、晏**、周*、刘**看到何**倒地,遂相继上前对荣**进行了第一次殴打。殴打过后,荣**从地上爬起来,陈**看到荣**从地上爬起来了后又说了一句“是谁要你站起来的”,便上前一脚踢在荣**的腹部,荣**随即又倒在了地上。之后,几人又上前将荣**进行二次殴打,整个时间持续了5分钟左右,以上各当事人殴打被害人的情况,有当事人供述及证人吴**的陈述佐证。案发后,校方立即通知荣**家属到场,家属随即报案。2021年5月31日14时许,城北派出所接警赶赴现场,将涉事的6名学生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2021年6月15日,城北所民警周**联系受害者父亲荣*,询问荣**的伤势,并询问是否能通知所有当事人的家长一起进行治安调解,荣*称要求在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在岳阳县**中学对此事进行一次协商。2021年6月16日9时许,双方家长、校方代表柳*等人到达城北派出所协商,其中陈**家属找来中间人钟**、张**。调解过程中,双方始终在伤情认定及赔偿数额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后荣**方离开,调解失败,调解情况有公安部门制作、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的调解笔录佐证。随后,在岳阳县**中学德育办主任柳*的协调下,该六名学生家属同意先把打架的事情处理,要求公安机关与荣*联系并调解。城北派出所民警周**再次联系被害人之父荣*,在电话中荣*称自己并未同意对方出6万元了结此事,并明确表示要求家属赔偿6万元并要求校方赔偿3万元此事才能调解处理。民警随即将这一情况告知申请人刘**及其余几人的家属。然而,几位家属仍然表示该费用过高,调解无法达成,随后民警周**告知几人,因协商结果无法达成一致,公安机关需依法办理,但考虑到几人都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对其的行政处罚会减轻,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要求六名家长于6月17日上午将涉事学生带至派出所签字,六名家长均同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中中间人钟**在场。被申请人遂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处罚决定。另,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由岳阳县**中学出面与被害人荣**达成和解,给付医药费及赔偿金共计玖万元整,取得被害人荣**谅解。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岳阳县**中学向本府提交了该校出具的《关于刘**同学近期表现证明》和申请人刘**书写的《检讨书》,拟证明申请人刘**在该校近期表现尚可及其对本次事件的深刻反省,恳请本府从教育挽救学生的角度重新考量对刘**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刘**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何**、陈**、张*、周*、晏**的陈述、证人吴**的证言、受害人荣**的陈述、荣**的伤情照片、入院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岳阳县**中学与荣**及其监护人荣*、郭*签订的《和解协议》、荣**的监护人荣*、郭*在岳阳县**中学领取玖万元赔偿款出具的领款凭单等证据。
本府认为,申请人系在校学生,本应遵纪守法、团结友爱,但因生活琐事而结伙殴打他人,违反学校纪律,更触犯了法律,在学校内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应予以处罚,然而,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当事人陈**、何**为主要召集者,申请人刘**为参与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对几人采取同样“一刀切”式的量罚标准,不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人和化解矛盾,量罚公正性、合理性不足。且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从申请人刘**《检讨书》和学校出具的近期表现情况来看,刘**确有悔过表现,已基本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和文书签字人不符,在刘**签字按手印的处罚文书末尾,被处罚人被错误写为“周*”,案件办理程序存在漏洞,应予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刘**作出的岳县公(城北)决字[2021]第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量罚不当、合理性不足,办案程序存在疏漏。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刘**作出的岳县公(城北)决字[2021]第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刘**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刘**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