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阳县**中学。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岳阳县**中学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情况的过程中,申请人岳阳县**中学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于2021年10月18日自行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岳阳县**中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岳阳县**中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