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1〕1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1-09-0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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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缴纳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复垦费的决定》(以下简称“缴费决定”),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公司申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缴费决定的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依法启动调查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土地复垦相关事项立案调查,直接作出缴费决定;2、被申请人在作出缴费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也没有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告知文件,侵害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权;3、被申请人作出的缴费决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缺乏基本事实、证据和依据;4、应当先责令改正,再责令缴纳复垦费,在未责令改正情况下直接作出缴费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缴费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1、被申请人对“复垦义务人”主体认定错误。建设项目中临时占地和复垦实际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且建设项目已经由新的建设单位接管,申请人不是“复垦义务人”;2、被申请人作出的缴费决定对土地复垦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称: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缴费决定的相关程序合法。申请人申称答复人于2021年作出的缴费决定违法法定程序的说法不符,我局在下达相关文书之前,与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多次当面进行调查并前往该项目地查清相关事实后,于2019年7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尽快落实岳望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的督办通知》,通知中对申请人所实施的岳阳至长沙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到期不复垦等情况,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下达督办文书,要求申请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复垦义务。2019年8月29日,答复人再次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落实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复垦的函》,但答复人仍未履行复垦义务,严重损害我县利益,答复人才于2021年4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关于缴纳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复垦费的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向答复人进行了申辩,答复人最终未采纳申请人的申辩意见,答复人遂于2021年4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缴费决定。综上,答复人作出的缴费决定是在查清事实且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驳回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同时提交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有:1、《关于落实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复垦的函》;2、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项目临时用地(K24)项目现场拍摄图;3、《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缴纳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复垦费的通知书》;4、《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缴纳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复垦费的决定》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5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与***控股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京珠高速复线岳阳至望城段投资、建设、经营、养护管理协议书》,***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养护管理岳望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36个月,收费经营期限30年。2008年12月9日,***公司组建的**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2011年,省交通厅与***公司、**公司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2013年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岳阳至望城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第1标段由中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2017年4月28日,因***公司、**公司违反协议,省交通厅向两公司发出《关于解除湖南省岳阳至望城高速公路投资协议、特许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的通知书》(湘交函[2017]263号),后该项目交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并就有关遗留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公司送达于4月21日作出的《关于缴纳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的决定》,决定向**公司征缴临时用地的复垦费9884400元。申请人**公司不服该缴费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6月28日决定受理。

另,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关于缴纳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复垦费的决定》,但申请人**公司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对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原决定继续审理。

2019年7月8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公司送达了《关于尽快落实岳望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的督办通知》。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公司是否是案涉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2.缴费决定认定申请人**公司应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缴纳9884400元的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1,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和该条例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的规定,确定案涉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但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没有向本府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临时用地是申请人**公司损毁,故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申请人**公司是损毁案涉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证据不足。

关于焦点2,缴费决定认定申请人**公司使用了我县17.1601公顷临时用地,并据此认定申请人**公司应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缴纳9884400元的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但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仅向本府提交了临时用地的(K24)项目现场拍摄图,而没有提交17.1601公顷临时用地面积的计算依据,也没有提交9884400元的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的缴纳标准,故该缴费决定认定申请人**公司应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缴纳9884400元的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的计算依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公司作出的缴费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1、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公司作出的《关于缴纳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复垦费的决定》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在60日内查清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岳阳至长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岳阳县段)临时用地未复垦情况,并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