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周**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下称县公安局)作出的岳县公(黄)决字[2020]第069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8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岳县公(黄)决字[2020]第06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7月11日起,因申请人依法向黄沙街中心派出所、黄沙街镇政府、岳阳县信访局、岳阳县国土局、岳阳县政府等单位举报李**在我家房屋的宅基地上违法建房及违法搭建偏房的违法用地事件后,2019年8月17日,李**、冷**策划组织了13人,跑到申请人家门口对现龄73岁的父亲和71岁的母亲及15岁的儿子和申请人进行围殴、毒打。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违法占地建房并暴打举报人的事件,但被申请人对组织行凶主谋李**、冷**等9人没有给予任何处罚。案发一年后即2020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某干警以“处理2019年8月17日之事”为由,将申请人传唤到派出所后拘留5天。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通过无数次往返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申请人丈夫写下《承诺书》后,申请人才拿到《岳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终于知道了13名暴力团伙来我们家门口将我们老弱病残打伤后,我们花费了近3万元医药费,至今没有任何一名凶手赔偿一分钱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并没有将这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凶手进行法律制裁,只对其中的4人采取了治安拘留措施。申请人就是举报人,公安机关将举报人(证人)被打的事实搞成简单的互殴案件,并且李**、冷**策划组织了13人暴力团伙只有4人治安拘留,而申请人作为被害人暴打治伤反而在案发一年后又拘留。现申请人对本案处罚决定严重不服,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岳县公(黄)决字[2020]第06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有关办案人员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进行追责问责。
被申请人称: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依据。该案案发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地点在岳阳县黄沙街镇**村**片。案发当日,黄沙派出所将该警情受理殴打他人类别的行政案件,于2019年9月17日报法制审核后,对涉案的5名违法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所查明的违法事实有周**本人的询问笔录;冷**、李**的陈述;多名证人的指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屏资料及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2、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周**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3、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办案单位于2020年9月23日将周**传唤至岳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依法进行询问,询问时间从当日12时27分至16时33分。于2020年9月24日15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并于当日送至岳阳县拘留所执行。4、申请复议已过复议期限。办案单位于2020年9月24日9时许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申请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已签字。2020年9月24日,办案单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当场已阅但拒绝签字。综上,我局认为岳县公(黄)决字[2020]第06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我局认为周**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期限。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14时许,申请人因与李**、冷**夫妇建房所涉宅基地产生纠纷,竟而与冷**发生肢体冲突。当日14时35分,被申请人所属黄沙街中心派出所接受该警情,并予以受理。2019年8月28日15时57分至28日17时30分,黄沙街中心派出所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1次询问;2020年9月23日,黄沙街中心派出所办案民警使用被申请人出具的传唤证将申请人传唤至该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第2次询问,时间自当日12时27分至当日16时33分。2020年9月24日9时4分,黄沙街中心派出所对申请人制作了《岳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被申请人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该告知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遂于当日对申请人作出岳县公(黄)决字[2020]第06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5日,并当场向申请人宣告该处罚决定书,虽然申请人阅看该决定书后拒绝签字,但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签字说明“此处罚决定书我在2020年9月24日岳看过,当时我拒签。”。当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交付至岳阳县拘留所执行,并电话通知申请人丈夫周**,告知申请人已经被行政拘留5日,且申请人在《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上签名捺印。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1年8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次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24日已经将岳县公(黄)决字[2020]第0697号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向申请人宣告,申请人当场已经阅看过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拒绝签收,但并未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且申请人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又签字说明,由此说明申请人自2020年9月24日就已经知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申请人收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申请人迟至2021年8月5日才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周**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