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阳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岳阳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岳县自然资罚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岳县自然资罚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公司申称,2021年6月27日,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下达了岳县自然资罚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错误。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事实未查清。申请人系2018年经岳阳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时成立,在当时招商引资的合同中我公司已经明确要求48亩左右的建设用地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并一次性缴纳了48亩土地的出让金。然而,在后续招拍挂中,受土地性质影响,最终仅取得17.3亩土地的使用权,申请人为此多次向国土部门反映,国土部门表示将协调后将剩余土地通过二次招拍挂给申请人,但迫于经营需要,我公司只得对周边集体土地进行协商租用,等国土部门调规完成后再解除租赁关系。二、我公司主观上无占用农田的意思。我公司在租赁集体土地时,两组村民均表示该处原来并非基本农田,我公司遂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后在省自然资源厅遥感卫星拍摄并认为我公司系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搭建临时建筑的情况后,我公司向省自然资源厅稽查局***局长请示,并征得同意在三个月后进行拆除。后我公司依照要求在时间内拆除了农田上的临时建筑,并及时进行了复绿。三、申请人签收处罚告知时间与事实情况不符。申请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21年6月30日,然而在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改成了6月22日,致使我公司丧失了申辩权。综上,该处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且我公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岳县自然资罚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理由如下:一、我局于2021年4月8日对岳阳市******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关核查,并于2021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岳县字然资责停字2021第1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6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后向申请人法人代表刘**送达了处罚文书,上述文书均有签字和送达回证,程序合法。二、我局经调查,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新开朱砂桥村集体土地10537.83㎡进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规定,被侵占的10537.83㎡土地中,有基本农田1878.57㎡,其土地部分已被硬化建设成活动板房,根据相关法律,我局遂作出处罚决定。综上,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申请人与岳阳县新开镇***村***组和**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14.25亩土地用于该公司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生活用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非法占地,遂于2021年4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调查认为,经现场勘测申请人实际占用***村***组和**组村集体土地10537.83平方米,其地类分别为水田1878.57平方米(全部为基本农田)、林地5760.94平方米、裸地5760.94平方米,并经比对基本农田数据库,该宗地中有基本农田1878.57平方米,不符合岳阳县新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且该宗地一直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岳县自然资告字【2021】19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岳县自然资罚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新开镇***村村集体土地10537.83平方米(15.81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贰仟柒佰贰拾玖元整(¥502729元)。(处罚基准:基本农田按耕地开垦费1.5倍计算,其他土地按每平方米计算)。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本府认为:申请人租用岳阳县新开镇***村***组和**组集体土地用于该公司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生活用地,且一直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岳县自然资罚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四份证据尚不能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实际面积、土地类别、占用耕地损毁情况及适用裁量权从轻减轻的事实依据,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岳县自然资罚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