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
被申请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于2021年11月8日自行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蔡**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蔡**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