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1〕2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1-12-0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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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赵**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县市场局)未依法办理申请人的投诉违法,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程序办理申请人投诉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赵**申称,2021年9月1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购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艺湘源甜酒老面发饼”。申请人认为该食品标示的“甜酒汁”未依法标明具体通用名称及原始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关于配料标示的规定,遂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递投诉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然被申请人于9月14日签收后,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告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告知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故提起复议,请依法审理。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2021年9月底,我局收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企业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称“甜酒汁”为传统特色名小吃,在湖南、湖北、广西、贵州等多地属传统农家特产,标示为“甜酒汁”已明确反映其食物的真实属性,并无不妥。申请人不了解我国传统特色基本常识,认为其可能存在风险,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问题。来函虽然写的是投诉举报,但应属于咨询类信件,我局对此无回复的义务,且我局已于11月5日书面答复申请人,故而请求人民政府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购买湖南***公司生产的“甜酒老面发饼”产品,因认为其配料表标注的“甜酒汁”一物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关于配料标示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请求被申请人作出处理。该邮件投递日期为9月11日,经中国邮政查询显示于2021年9月14日17点左右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投诉企业湖南***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并了解了相关情况,却并未就立案和调查情况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直至11月5日才作出书面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原件、信件邮戳照片、邮寄信函查询页面截图、调查笔录、调查现场照片、邮寄邮戳照片、被申请人的投诉回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在本案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虽已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关于对“艺湘源甜酒老面法饼投诉”的回复》,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履行了其法定责任,但已超出法定期限,且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于11月26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将另行作出处理。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期限内对申请人赵**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告知的行为违法。

2、驳回申请人赵**的其他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赵**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