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赵**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下称县市场局)未依法办理申请人投诉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赵**申称,2021年9月11 日,我在岳阳县辖区内购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艺湘源甜酒老面发饼”,后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递投诉书。我认为该食品标示的“甜酒汁”未依法标明具体通用名称及原始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关于配料标示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回复称:该“甜酒汁”系湖南传统特产,标注“甜酒汁”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不予受理。本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关于配料标示的规定,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名称,显然甜酒 汁属于符合配料,且无相关标准理应进行标注,同时各地区受众对于甜酒的理解也不同,因此本人认为,该投诉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故提起复议,请求依法审理。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依据现有事实查明,申请人赵**购买湖南***公司生产的“甜酒老面发饼”产品,因认为其配料表标注的“甜酒汁”一物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关于配料标示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请求被申请人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于2021年11月5日回复:经查,该产品中使用的甜酒汁为湖南传统特产甜酒的汁水,是用没糯米蒸熟加酒曲酿成,因味道和田故称甜酒,又称江米酒、酒酿、醪糟,故该产品在标签标识中称“甜酒汁”并无不妥,据此对此投诉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向本府申请复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书原件、信件邮戳照片、邮寄信函查询页面截图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期内没有提交。 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赵**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赵**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