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金**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金**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金**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金**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