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县市场局)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1430621002021111911725366号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案件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9日,本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岳阳县越*百货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编号:1430621002021111911725366。举报内容为:2021年10月5日,我在抖音平台“岳阳县越*百货店”开设的店铺“**百货驿站”支付6.4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主播推荐】灯具LED圆形吸顶灯客厅灯阳台卧室灯书房走廊厨房灯”的27CM-12W-白色-固定式吸顶灯具1件,发现该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次充好的问题,遂向被申请人请求在法定工作日内对该公司产品进行调查,本人对本次购买的产品要求商家提供依据固定式吸顶灯具、LED驱动电源的相关检测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回复称:不予立案。理由是:“经查,举报事项不立案,理由:接举报,经我局调查核实,被举报对象是抖音平台商家,被举报网店的营业执照在岳阳县办理,其经营范围核定是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注册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是我县一家为网络经营者集群注册提供托管服务的企业地址,该网店实际经营地址并不在我县,根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举报人向被举报的网店实际经营地或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我对此不服,理由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对企业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在未找到实际经营地的,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但至今我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未查到相关信息,说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相关职责。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真实的经营地然后继续恢复调查。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未全面履行职责。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立案与否需要有负责人签字的不予立案凭证,但被申请人既没有提供审批表,也没有提供不予立案凭证。3、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致使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商品,而且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已经将款项打入被举报人账户,并超过了7天退款时间致使不能退货,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因此请求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2021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龙*的投诉,反映岳阳县越*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灯具。我局受理后,派出执法人员对商户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地址所在地企业为我县为电商集群注册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越*百货店实际经营地不是我县,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该商户的投诉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因此我局不予立案。我局本着优化市场监管的原则,对该商户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没有找到该商户,也联系不到该商户,因此,我局已拟将“岳阳县越*百货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网络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举报其于2021年10月5日通过抖音平台在岳阳县越*百货店购买的27CM-12W-白色固定式吸顶灯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次充好的问题,举报编号为1430621002021111911725366。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11月22日派出工作人员周**(执法证编号06045*****)、李*(执法证编号06045*****)对岳阳县越*百货店登记住所岳阳县荣家湾镇*****进行了前期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见证人为胥*。通过调查笔录和营业执照显示,岳阳县越*百货店实际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属托管于岳阳县荣家湾镇*****下的集群注册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621MA4TF*****,登记经营者为孙*,实际经营地不在岳阳县范围内,实质系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其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进行了网上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是:被举报对象是抖音平台商家,被举报网店的营业执照在岳阳县办理,其经营范围核定是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注册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是岳阳县一家为网络经营者集群注册提供托管服务的企业地址,该网店实际经营地址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举报人向被举报的网店实际经营地或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向本府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情况截图、交易情况截图,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龙*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产品存在不符安全生产标准、以次充好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该行为名为“举报”,实为“投诉”,因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为可能影响其权利的行使。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越*百货商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称“企业”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同时,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情况,经本府查证,该法规应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22日进行立案审批,并履行相关程序,本府予以确认。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虽已在12315网络平台进行回复告知,然申请人主动提出要求,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可以书面函复不予立案相关情况,以便申请人维权之用。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龙*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1、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龙*第1430621002021111911725366号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函复告知申请人龙*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龙*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