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阳市***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店(下称“***连锁超市**店”)。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连锁超市**店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连锁超市**店以与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2 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连锁超市**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连锁超市**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