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2〕 2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2-02-2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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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430621190599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次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30621190599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陈*认为,被申请人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明显不当,理由如下:一、此路口设置不合理,容易给驾驶员造成误导,致使本人产生误会从而逆向行驶,二、本人系初犯,对于道路情况不熟,三、该道路设置不合理,新路与老路拐弯处没有明显标示,故此不服,特此申请复议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答复称,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如下:1.被答复人陈*在岳阳县荣公线14公里700米处逆向行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进行处罚;2.被答复人陈*自述本人系初犯,对于道路情况不熟不是免除法定责任的理由,答复人无权按被答复人的要求对其进行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答复人陈*自述该道路设置不合理,新路与老路拐弯没有明显标识,答复人通过现场取证证实,该路段为单行道路,因为此处为事故多发路段,设置单行道路是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且路口交通标志、标识明显,并不存在被答复人所说无明显标识。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被答复人陈*关于申请撤销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申请人县交警大队提交的1、编号为4306211905991310行政处罚决定书;2、县交警大队设置在岳阳县荣公线14KM+700M新墙镇方向的交通监控设备于2022年1月06日09时58分拍摄申请人驾驶琼C*****小车在该路段逆向行驶时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2张;3、县交警大队设置在岳阳县荣公线14KM+700M路段交通标示全景特征图片4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于2022年1月06日驾驶琼C*****号汽车于岳阳县荣公线14公里700米处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被县交警大队设置在路段的交通监控设备抓拍。抓拍图显示,琼C*****机动车在岳阳县荣公线14公里700米处单行道上靠左侧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县交警大队认为陈*的上述行为属于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对陈*作出编号为4306211905991310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陈*处以罚款两百元并计3分的处罚。2022年1月10日,陈*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申请人陈*于2022年1月06日09:58:29驾驶琼C*****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岳阳县荣公线14公里700米处时,该路段路口有明确的交通标示与交通标线规定该路段为由东向西的单向行使车道,机动车应当绕行,陈*依然采取影响该车道其他机动车安全通行的方式,逆向行驶通过该路段,违反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属违法行为,且该路段为事故多发路段,设置单行道路是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故申请人陈*申称该路口设置不合理,容易给驾驶员造成误导,致使其产生误会从而逆向行驶,且其系初犯,对于道路情况不熟,新路与老路拐弯没有明显标识的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县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陈*作出的430621190599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