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2〕1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2-04-2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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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3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3月9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撤回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30621002021112432784865处理完成的处理结果;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吴*称,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未针对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岳阳县***便利店销售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如下:涉案产品无任何产品标识、标签,无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请贵局依法处罚,并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金。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回复如下:接投诉,我局工作人员即对该店所售产品开展检查,并督促其下架涉投诉商品,也不得在网上出售。该店承诺立即整改到位,我局暂不对其立案查处。店方不同意就投诉事项与投诉人协商处理,调解失败。故我局处理完成。将此情况在12315平台回复了投诉人。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因此被申请人说:已下架涉投诉商品,也不得在网上出售。该店承诺立即整改到位,我局暂不对其立案查处,故处理完成的理由说不通更不合法。被申请人并未对商家出售三无食品作出明确答复和处罚。被申请人认为商家出售违法货物、下架违法商品和不在网上出售就不予立案调查处理了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到现场调查时,已经发现了该商家出售的不合格商品,代表该商品已经销售流入消费者手中,存在巨大安全食品隐患。对于此违法商家被申请人就这样处理?

综上,请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

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于2021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投诉举报岳阳县***便利店销售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回复如下:“接投诉,我局工作人员即对该店所售产品开展检查,并督促其下架涉投诉商品,也不得在网上出售。该店承诺立即整改到位,我局暂不对其立案查处。店方不同意就投诉事项与投诉人协商处理,调解失败”。2022年2月20日申请人吴*向本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府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在告知补正并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于2022年3月9日决定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县市场局送达了岳县政复答字[2022]第13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未作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原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屏照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回复截屏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怠于提交上述材料。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编号为1430621002021112432784865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2、责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60日内对申请人投诉的商户是否立案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吴*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