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董**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4306211906099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3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3月9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306211906099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董**称,被申请人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由于国道107-1596KM-100m处以前可以在此转向筻口方向行驶,一直到去年8月以前都无禁令标识,未注意到此处已有禁令标识,导致违法。
(二)在该处不间断连续违法27次都未接到交通警察部门的信息告知,从而因为不知情导致多次连续违法。
(三)赢了网(专注法律服务www.yingle.com)法律顾问告知:对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达3次的,应向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发送《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未告知的,其后对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故此不服,特此申请复议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答复称:
一、被答复人董**在国道107-1596KM-100m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进行处罚。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被答复人董**自述国道107-1596KM-100m在2021年8月份前并无禁令标志,但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2021年9月14日16时49分,现场禁令标识已设置,且路口禁令标识明显,被答复人应当按禁令标志行驶车辆,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对被答复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答复人董**自述在该处连续违法多次并未接到交通警察部门的信息告知,从而导致多次连续违法。国道107-1596KM-100m处禁令标识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被答复人多次连续违法是因为自身并未按照禁令标识行驶,所以并不存在答复人未告知导致被答复人的多次连续违法。
四、被答复人董**自述经赢了网(www.yingle.com)法律顾问告知,被罚答复人的多次连续违法行为不应被多次处罚。被答复人依据的《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第8条明文规定,除违反信号灯通行和高速公路限速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达3次尚未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寄发《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的,其后对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被答复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属于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适用的相关规定不正确。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被答复人董**关于申请撤销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董**于2021年09月14日16时49分驾驶湘F*****号汽车于岳阳县国道107-1596KM-100m处违反禁令标识转向行驶,被县交警大队设置在路段的交通监控设备抓拍。抓拍图显示湘F*****号汽车在岳阳县国道107-1596KM-100m处在禁止左转的路口向左转向行驶。县交警大队认为董**的上述行为属于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识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对董**作出编号为430621190609928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董**处以罚款一百元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计3分的处罚。2022年3月9日,董**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编号为4306211906099280行政处罚决定书;2、县交警大队设置在岳阳县国道107-1596KM-100m处的交通监控设备于2021年9月14日16时49分拍摄的申请人驾驶湘F*****号汽车在该路段违反禁令标识指示行驶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4张。
本府认为,申请人董**于2021年09月14日16时49分驾驶湘F*****号汽车到岳阳县国道107-1596KM-100m处时,该路段路口有明确的交通禁令标示规定该路口禁止机动车向左转向行驶,董**依然采取影响该路口其他机动车安全通行的方式,违反禁令标识指示向左转向行驶,违反了机动车道路安全通行规定,属违法通行行为,该违法行为不以产生危害后果为成立要件。且申请人自述国道107-1596KM-100m处在 2021年8月份前并无禁令标志,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2021年9月14日16时49分,现场禁令标识已设置,且路口禁令标识明显,故申请人以未注意到此处已有禁令标识,导致违法的理由本府不予支持。
至于,申请人申称在国道107-1596KM-100m处连续违法多次并未接到交通警察部门的信息告知,从而导致多次连续违法的理由。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是每个驾驶员应尽的法定义务,未接收到违章信息不能成为持续多次违章的理由,且涉案的路口交通标识明确,申请人多次连续违法是因为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违反禁令标识指示行驶,不仅如此,违章信息有多种公开渠道可以查询,违章记录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必需的法定程序。
至于,申请人申称经赢了网(www.yingle.com)法律顾问告知,被罚答复人的多次连续违法行为不应被多次处罚的理由。因该告知所依据的《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是江苏省公安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只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被申请人县交警大队没有执行该文件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县交警大队对申请人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董**作出的430621190609928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董**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