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
申请人:龙**。
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段**、龙**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段**、龙**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段**、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段**、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