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
被申请人: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潘**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潘**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潘**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潘**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