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5月1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函》。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黄**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购买到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的“腊鱼”没有标明食用方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然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投诉回复函》,认为该产品不是被**公司生产的。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函》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答复该产品不是**公司生产,故申请人向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该产品的委托商岳阳**世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商岳阳楼区**商行经营的“腊鱼”假冒生产厂家。然而,经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认该产品是其生产。被申请人未认真检查**公司的生产记录、销售台帐、委托生产协议等,仅凭被举报投诉人的虚假陈述,便认定涉案产品“腊鱼”并非**公司生产,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故申请人依《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县市场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函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2年3月20日,申请人黄**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举报投诉我县辖区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1日的“腊鱼”产品没有标明食用方法的问题。我局收到举报投诉后于3月22日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了核查,经查实,该被举报投诉的产品不是被举报投诉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我局已于3月24日对申请人黄**进行了书面回复。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没有依据。申请人提出其向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该产品的委托商(岳阳**世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商(岳阳楼区**商行)经营的“腊鱼”假冒生产厂家,而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向其回复,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认该产品是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但申请人并未向我单位提供该情况说明。经我局电话联系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作出上述回复。
综上,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于2022年2月20日在网购平台中的**坊购买了由**公司生产的正宗烟熏腊鱼湖南特产农家自制鱼块干货特色美食腊味鱼干咸鱼腊肉500g,共计15.8元。申请人黄**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投诉举报。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回复如下:“你举报投诉我县“**公司”生产的“腊鱼”,产品没有标明食用方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规定。你的投诉,我局已依法受理,现回复如下:经查,我局收到你的投诉后于2022年3月24日对该企业被投诉产品进行核查,经查实,该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为假冒产品。并附:**公司声明”。本府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申请人黄**向本府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2年5月16日决定受理。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府作出答复。
另查明,申请人黄**曾就同一产品对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岳阳**世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楼区**商行。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申请人黄**作出回复:“你关于岳阳**世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北路***号***室)、岳阳楼区**商行(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北路新**区*网格***栋*层***室)销售的“腊鱼”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我局现将调查结果向你告知如下:一、我局于2022年4月10日收到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上述经营主体销售的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的“腊鱼”为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同时,上述经营主体均向我局提供了“腊鱼”的出厂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日,生产单位为**公司,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1日。鉴于以上结果,我局对你关于上述经营主体销售的“腊鱼”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举报不予立案。二、如你不服本告知,可在接到本告知六十日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府已与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告知书是该单位所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回复书、**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和4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投诉举报信、涉案产品照片、订单交易信息、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结果告知书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现场笔录、岳县市监责字[2022]1610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府认为,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产品是否为**公司生产。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提供了现场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提供的情况说明,以此证明案涉产品不是**公司生产。但**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向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我司2022年3月24日出具的关于黄**投诉岳阳**世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1日的腊鱼当时出具的情况说明是我司工作人员不清楚情况出示错误说明,该产品是由我司生产由岳阳**世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并且双方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岳阳**世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冒用我公司信息的行为。”由此可见,**公司自身否定了其于2022年3月24日向县市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并承认了案涉产品是其所生产的。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向申请人黄**作出的回复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60日内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并作出书面答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黄**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