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22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07-2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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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村**片第****村民组。

  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镇新开集镇。

  法定代表人:邹翔,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平,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亮星,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村*片第*、*、*、*村民组(下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拆除河滩上的构筑物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4月2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童城桥古渡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重建童城桥古渡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申请人称:2023年3月29日下午,以新开镇水电站杨**为首,在未经任何人允许,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件为依据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机将童城桥古渡桥挖毁。短短几十分钟,一座承载着童城桥千百年来精神寄托,并与新墙河悠久的历史融为一体的古渡桥就在无知与野蛮的摧毁下荡然无存。众所周知,童城桥古渡桥存在已有千百年历史,每一块桥板均为天然优质麻石材料,重量近一吨,桥墩严丝合缝,稳如磐石。无论从历史积淀,文化传承,文物价值皆为独一无二,不可复制,况且古渡桥连接于古港垸与河洲处,位于上游杨柳垸直线大堤凹形处,距新墙河主河道尚有二百米,根本不存在影响行洪一说。

  综上所述,此次古渡桥挖毁是一件严重简单粗暴的乱执

  法事件,童城桥数百村民无不痛心疾首,义愤填膺。在此, 我们提请行政复议,强烈要求彻底清查这一严重违反“情、 理、法”的重大事件,将童城桥古渡桥恢复原样,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与拆除的废弃构筑物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童城桥现在只是一个屋场的名字,是地名,至于它是不是桥名,我们不得而知,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岳阳日报上记载的内容:“我的家乡...童城桥,她的前面就是蜿蜒曲折的新墙河,背面是...八股山”,所拆除的废弃构筑物位于新墙河河滩上,也不是申请人所说的童城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的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利害关系的有效证据。被拆除的构筑物位于新墙河河滩上,该构筑物不知何人所建,也不知建于何时,早已失去使用功能,至今已废弃多年,既不是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不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拆除不会对任何人产生实际影响。

  二、答复人拆除古港垸河滩上的构筑物(废弃桥)是执行上级指令而为,行为依据明确。2022年4月14日,第8号湖南省总河长令要求全省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其中穿河桥梁属于排查的工作重点。2023年1月11日和3月24日,岳阳县河长工作办公室下发《整改河湖问题交办函(岳县河办[2023]1号)和《整改河湖问题督办函(岳县河办[2023]19号),指令拆除古港垸河滩上的废弃桥(构筑物,废弃穿河桥)。

  三、指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 被拆除的构筑物位于新墙河古港垸的河滩上,属于河道范围,该构筑物不知何人所建,也不知建于何时,随着水流域的变化和时代的变迁,被水浸废弃多年,两端坍塌,该构筑物早已失去使用功能,如今连人都无法正常上下,更不说通行,该荒弃的构筑物存在壅水、阻水妨碍河道行洪的隐患,拆除具有事实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第2款和第55条第(一)项规定,妨碍河道行洪的构筑物应当采取拆除的补救措施予以排除妨碍,拆除具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复人拆除主体不明且废弃多年影响河道行洪的构筑物,是履行河长制职责执行上级指令,该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给他人造成实际影响,不存在违法情形;复议申请人与拆除的构筑物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因此,特具书答复,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4日,湖南省总河长发布第8号河长令,要求全省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其中把穿河桥梁作为排查重点。2023年1月11日,岳阳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整改河湖问题交办函(岳县河办[2023]1号)》指令被申请人拆除古港垸(香严水库出口处)河滩上废弃桥梁(即本案案涉桥梁式构筑物)。2023年3月24日,岳阳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再次下发《关于立即整改河湖问题的督办函(岳县河办[2023]19号)》指令被申请人拆除古港垸河滩上废弃桥梁。2023年3月29日下午,被申请人对案涉桥梁式构筑物进行了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损害了其相关权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4月21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案涉桥梁式构筑物始建年代距今久远,建设时间与人员已无从查证,只有申请人提供的1992年修订的族谱中南城门图谱叙言中记载着:“古建城桥行人过,十座桥墩抵堤坡....”以及南城门壬申岁续修门序中记载着:“故南城公兴建一桥,名童城桥,数有民歌,九窍黎源港十搭童城桥......”。该构筑物位于古港垸(香严水库出口处)河滩上,为新墙河河道管理范围。在被申请人实施拆除行为前,该构筑物已年久失修,两端坍塌,只剩五座桥墩,四节桥面。2023年1月11日,岳阳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整改河湖问题交办函(岳县河办[2023]1号)》将案涉桥梁式建筑定为河滩上的废弃桥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童氏族谱》;2.岳阳日报新闻;3.当地村民签字按印的童城桥权属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1.废弃构筑物拆除前照片;2.湖南省总河长令第8号和岳阳县河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整改河湖问题交办函》([2023]1号)《整改河湖问题督办函》([2023]19号)。以及本府向岳阳县水利局调取的案涉桥梁式建筑所在的岳阳市新墙河管理范围划定卫星图像(2015年航摄,2019年9月划界,2022年10月出图)。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构筑物为河滩上废弃桥梁还是为申请人集体所有的集体桥梁;2.被申请人拆除该构筑物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关于焦点1,申请人提出《童氏族谱》中记载:“古建城桥行人过,十座桥墩抵堤坡....故南城公兴建一桥,名童城桥,数有民歌,九窍黎源港十搭童城桥......”,认为案涉构筑物为其祖上修建的桥梁,名为童城桥,是一座有着十座桥墩的古桥,故案涉桥梁式构筑物的所有权应归其集体所有。经本府查证,案涉桥梁式构筑物修建历史距今久远,为建国以前,申请人提供的《童氏族谱》为申请人1992年10月自行修订,并非国家机关出具的正式文书,不足以证明该构筑物的所有权归属。2022年4月14日,湖南省总河长第8号令将“第三方修建的压缩河道行洪断面的交叉建筑物,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作为重点排查整治的违法违规问题,岳阳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此下发《整改河湖问题交办函(岳县河办[2023]1号)》,将案涉桥梁式构筑物定为河滩上的废弃桥梁,且案涉构筑物在拆除前已年久失修,两端坍陷,仅余五座桥墩与四节桥面,无法正常通行,已失去桥梁功能许久,故案涉构筑物应认定为河滩上的废弃桥梁。

  关于焦点2,案涉桥梁式构筑物位于新墙河大堤内侧新墙河河滩上,属于新墙河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非修建在申请人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且属于废弃的桥梁,既不是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不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故被申请人执行上级行政指令对将该河道内的案涉构筑物拆除的行为没有损害申请人的相关权益,申请人与该执行行为无利害关系。

  综上,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受理条件。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