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付**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4月2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付**认为,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挙报岳阳县山*食品店销售的“赖旺牌国酱70珍藏版”为不合格食品。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782187330**)查询,该信件于2023年3月19日签收。因未在法定时限内收到被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2023年3月19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应当在2023年3月28日前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依法判令违法。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给予支持。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通过投诉举报信投诉商家岳阳县山*食品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假冒厂名厂址的食品”一事,3月2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4月27日回复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结果,该商家已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付**于2023年3月2日在“岳阳县山*食品店”在快手平台经营的店铺“购买了“赖旺牌国酱70珍藏版”产品,订单号:2306100165471***。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违规销售行为,于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信号XA78218733***)。通过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签收该信件。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付**认为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4月26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投诉岳阳县山桓食品店的回复函》,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124733453****号邮政快件向申请人付**寄送,经邮政官网查询,该快件已于2023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付**本人签收。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信函及邮寄记录截屏;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协助调查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4.关于投诉岳阳县山桓食品店的回复函及邮寄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邮政快件向申请人付**寄送了回复告知,但已超过了法定期限。
另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付**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违规销售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山*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回复函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的受理结果。为避免重复回复,本府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进行告知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付**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