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31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07-24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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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孙**。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孙**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5月8日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8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孙**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在微信小程序12315进行实名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所在的工商所,投诉举报商家售卖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受理编号:143062100202304170496****。并提供了订单编号截图等证据,证明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的回复却是说是联系不到商家。大家都知道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食品安全问题属于重大问题。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找不到商家就不了了之了。据我所知,像这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是要罚款的。如果找不到商家,这属于异地经营,是要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些被申请人都没有积极去做。本人严重怀疑被申请人患有懒症。在履行岗位职责或法定义务时采取消极作为、不作为等做法,即对处理相关问题时采取的一种过于简单、作风粗糙的行为根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需要佩戴执法记录仪,去经营场所现场进行调解检查。希望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执法记录仪,以示公开当天的执法记录。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穷尽心思、百般刁难公民正义之举,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维持市场环境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而被申诉人没有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就草率回复申请人,实令人汗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综上,被申请人凭主观判断片面证据作出草率决定,是不懂法、没有依法办事。处处刁难公民举报是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请求所求,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平台商家:岳阳县**食品店涉嫌经营“虚假标识食品”一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4月19日在12315平台受理上述投诉事件,12315平台均有短信提示申请人受理情况。2023年4月28日,我局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同步开始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结果。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举报投诉回复不服行政复议完全无法律根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于2023年4月17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非常味食品店”购买了一款“俄罗斯进口野生蜂蜜”产品,订单号:230409-52054459285****。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违规销售行为,于2023年4月17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5月8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申请人孙**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平台投诉回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孙**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违规销售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孙**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孙**投诉举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孙**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