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晏**。
被申请人:岳阳县黄沙街人民政府
住所地:岳阳县黄沙街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镇长
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
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
法定代表人:袁干保,局长
第三人:叶**。
申请人晏**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对申请人与叶**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对申请人与叶**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删除申请人与叶**的结婚登记录。
申请人称:2021年1月2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下属岳阳县婚姻登记中心查询婚姻登记记录,该中心查询后向申请人出具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湘岳岳证字2021000****号),该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00年6月18日在被申请人岳阳县黄沙镇人民政府下属黄沙镇民政所有结婚登记记录(女方姓名:叶**,出生日期:1978年1月26日),并向申请人提交了该结婚档案中复制的包括《婚姻登记申请书》在内的相关资料,但没有女方叶**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关键证件资料,且《婚姻登记申请书》显示:申请人没有到场,也没有在《婚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一栏签字并按指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在对申请人与叶**作出结婚登记行为时,明知没有女方叶**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关键证件资料,且没有核对审查申请人签名身份的真实性,草率地对申请人作出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该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多次找岳阳县婚姻登记中心,要求该中心删除申请人与叶**的结婚登记录,但该中心不予处理。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县人民政府支持我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黄沙街镇人民政府称:一、答复人登记前,对相关登记所需资料进行必要性审查。被答复人与叶**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供了双方《婚前体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该资料所显示的被答复人与叶**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时间、户籍所在地、婚姻状况等)都已经由双方村委会进行了确认。答复人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九条第一款(3)项、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被答复人及叶**进行登记。二、答复人进行行政登记程序合法。2000年6月18日,被答复人与叶**申请结婚登记时,资料显示两人均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名捺印。被答复人陈述该日申请人未到场、未在《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一栏中签字按指纹与客观事实不符,被答复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三、被答复人婚姻登记资料缺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并不能导致结婚登记行为可撤销。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被答复人婚姻登记档案中没有叶**的身份证、户口簿,只能说明答复人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完整留存相关证件资料,也不排除因时间久远,档案资料部分遗失或毁损的情况,并不表示答复人在作出登记行为时未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更不表示答复人作出的行政登记可撤销。
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称:申请人于2000年6月18日在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民政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男方为晏**,女方为叶**,并具有相关的结婚登记资料,后来黄沙街镇民政所将申请人晏**与叶**的结婚登记资料移交给了答复人下属岳阳县婚姻登记中心。婚姻登记中心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申请人与叶**的结婚登记资料进行了整理归档,并上网公示。现在申请人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中心的结婚登记记录,没有法律依据。
本府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知案涉第三人叶**,于2023年3月8日中止审理本案。2023年6月19日,本府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第三人叶**临时居民身份证信息和叶**妈妈的手机号码联系方式依法向第三人叶**邮寄(标准快递单号:1243541594***)送达了岳县政复参字〔2022〕47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并告知其相关事项。经查询该快递单号,显示该宗快递于2023年6月21日11时4分由他人代收,但第三人叶**至今没有向本府提交书面意见。为核实第三人叶**的真实身份,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第三人叶**临时居民身份证信息,本府于2023年7月6日依职权在岳阳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调取了叶**的《户口管理基本信息》,并经申请人辨认确认上述《户口管理基本信息》与案涉第三人叶**一致。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申请人与第三人叶**在深圳龙岗区打工时相识,1999年8月两个人确定恋爱关系。2000年5月,申请人与叶**一同回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黄沙街镇原福堂村)居住,并打算结婚。因叶**是江西省人,其父母不同意叶**嫁到这边来,且叶**的实际年龄是1984年3月,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人遂委托其姐姐晏**到其户籍所在地岳阳县原新开镇**村村委会开具了关于叶**的《婚前体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200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黄沙街镇人民政府依据申请人和叶**的《婚前体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登记申请书》给申请人和叶**颁发了《结婚证》。2021年1月2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下属岳阳县婚姻登记中心查询婚姻登记记录,该中心查询后向申请人出具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湘岳岳证字20210000***号),该记录表明申请人于2000年6月18日在被申请人岳阳县黄沙镇人民政府下属黄沙镇民政所有与叶**的结婚登记记录。申请人认为该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多次找岳阳县婚姻登记中心,要求该中心删除申请人与叶**的结婚登记录,但该中心不予处理,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对申请人与叶**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删除申请人与叶**的结婚登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和叶**的《婚前体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问话笔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湘岳岳证字2021000****号)、晏**的《问话笔录》、叶**的《户口管理基本信息》。
本府认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2000年6月18日,应当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明、(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的规定进行办理,即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法定证件、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本案中,申请人和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提交双方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仅仅提交了《婚前体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且叶**的《婚前体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是由岳阳县原新开镇**村村委会开具的,并非叶**所在村委会开具,系虚假证明。另留存的申请人结婚登记档案中没有申请人和叶**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然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是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故原婚姻登记机关即被申请人黄沙街镇人民政府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其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客观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对申请人晏**与第三人叶**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删除申请人与第三人叶**的结婚登记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晏**和第三人叶**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