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成*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5月15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6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限期重新作出合理合法行政决定。
申请人成*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未充分履职的问题。建议你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以及行政行为依法审查,确保法律法规公平、合法、合理、适当性、正当性等正确实施。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抖音平台商家:岳阳县**食品店涉嫌“违规网售禁止进口食品”一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淘宝平台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2023年5月1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5月15日回复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程序正当合法。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回复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于2023年4月25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店铺“幸福**店”购买了一款“日本进口狮王糖果”产品。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涉嫌“违规网售禁止进口食品”,于2023年5月8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5月15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成*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6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7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1.平台投诉回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成*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嫌“违规网售禁止进口食品”,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成*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成*投诉举报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