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13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李**称,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岳阳县**食品店)售卖给申请人的奶粉属于假奶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一案。编号为14306210020230521649934**。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置保护申请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已向申请人回复需补交证据材料,现案件处于办案期。答复人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5月25日向申请人电话告知其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案件办结时限为45个工作日,故本案尚处于办案期间,待案件办结后,答复人再行向申请人答复。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不作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于2023年5月6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店铺“****精选”购买了一款“俄罗斯奶粉”产品,订单号:6918515625472955***。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问题,于2023年5月21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3年5月25日在12315平台受理。申请人李**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13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将案涉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平台投诉回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李**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产品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的问题,因申请人是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12315平台均有短信提示案件办理情况,申请人也可自行在平台上查看案件办理进度,故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尽到其法定职责。据此,本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李**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