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朱*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朱*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