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5月16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2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重新处理商家违法行为。
申请人李*称,本人于5月3号在抖音平台***商品店选购买2包俄罗斯my奶粉,收到后发现没有海关总署在华注册编号,不符合海关总署248号令,没有进口商信息,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第56条,条形码伪造,根据食品法148条要求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16号回复不予立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5月10日反映的抖音平台商家岳阳县**食品店违规网售进口乳制品问题,我局于5月12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及协调工作。现我局已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该商家上述经营情况向抖音平台反映。举报人也可以自行向抖音平台反映或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以上调查核实情况及维权途径已告知举报人”。
本人对此回复不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被申请人对办理营业执照场所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属于渎职行为,处理人员以异常经营为由不予立案,没有依法依规处理,程序违法。要求责令平台关闭该店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且本人在5月18号对工商不予立案回复做过信访投诉,5月30号岳阳县市场监督局回复我局将岳阳县**食品店列入异常名录,依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并且截止到本人写复议申请时看该店铺依然在正常经营,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尽职尽责,玩忽职守,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有法不依,严重影响国家公信力,要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5月10日,我局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单“关于岳阳县**食品店在抖音商城违规网售进口乳制品问题”后,于5月12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
二、 答复人已依法履职。2023年5月1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5月4日我局也已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5月15日致电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于2023年5月3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店铺“***商品”购买了一款“俄罗斯奶粉”产品,订单号:6918156489808680***。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涉嫌“违规网售进口乳制品问题”,于2023年5月10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3年5月11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5月16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李*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26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平台投诉回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李*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嫌“违规网售进口乳制品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尽到其法定职责。据此,本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李*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