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46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08-3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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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汪*。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汪*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6月18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平台(www.12315.cn)关于举报编号“1430621002023060180603***”在2023年6月8日作出的“不立案” 的决定,并继续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汪*称,申请人2023年5月11日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岳阳县**百货店”开设的商城店铺“**优选”支付13.03元购买网店“一次性塑料杯餐饮杯”1份,订单编号:6918376353722406***,由于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巨大危害,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并未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逐一调查核实,于2023年6月8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告知,主要理由是: 接举报人6月1日反映的抖音平台商家岳阳县**百货店网售劣质产品问题,我 局于6月5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及协调工作。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在全国 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的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全面?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市场监督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是否符合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被“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及协调工作”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不予立案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客观上是“终止调查”的行为不予认可,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的行为应予纠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

  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申请人为其投诉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 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县市场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6月1日,我局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单“关于岳阳县**百货店在抖音商城**优选售卖存在质量问题的一次性塑料杯餐饮杯”后,于6月5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 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2023年6月1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 6月14日我局也已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6月6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回复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汪*于2023年5月11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店铺“**优选”支付13.03元购买网店“一次性塑料杯餐饮杯”1份,订单编号:6918376353722406***。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于2023年6月1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3年6月1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6月8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汪*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平台投诉回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汪*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汪*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汪*投诉举报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汪*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