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兖**。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兖**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投诉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函》,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30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关于投诉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兖**称,申请人不服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关于岳阳县**食品店投诉的回复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核查无实体店经营,并没有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且对于举报是否立案也没有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适用于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申请人具有法定利害关系,因此是有复议及诉讼资格。等相关情形。建议你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以及行政行为依法审查,确保法律公平、合法、合理、适当性、正当性等正确实施。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4月18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关于岳阳县**食品店在拼多多网站***店销售纯天然土蜂蜜虚假宣传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8日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程序正当合法。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致函回复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结果,4月27日我局也已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4月底曾致电告知被答复人处理结果与理由,根据被答复人要求,要求我局与其投诉举报另一案件的处 理结果一同邮寄书面回复函,故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致函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我局所做行政行为程序皆正当合法,无任何违法法定程序事由。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兖**于2023年4月5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款“结晶土蜂蜜”产品,订单号:230406-592261958432***。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3 年4月18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对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函》,申请人兖**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30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已将案涉商家岳阳县**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函;2.邮寄信息;3.商品照片;《关于投诉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1.《关于投诉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兖**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兖**作出的回复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兖**投诉举报作出的《关于投诉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函》。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兖**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