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喻**。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申请人喻**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公(柏)决字[2023]第0783号),于2023年8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3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岳县公(柏)决字[2023]第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返还非法扣押的4400元给申请人。
申请人喻**称,2023年6月12日下午14时许,申请人在本镇**村赵**家后面山上树林,喻*保等人以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进行娱乐,申请人在旁边看他们打牌,过了一会儿,被申请人的干警突然来到了现场,当时将申请人携带在身的4400元以赌资为名扣押,并以申请人和喻*保等人赌博为名带至被申请人的办案区,然后对申请人进行问话,申请人申辩没有参与喻*保他们打牌,但被申请人没有采纳,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在办案区关押一天后将转到拘留所,宣布对申请人拘留12天,并罚款3000元,但没有将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赌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岳县公(柏)决字[2023]第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应由被申请人返还非法扣押的44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答复称,一 、岳阳县公安局对喻**作出的赌博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岳阳县公安局柏祥所民警在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共计13人,其中同案人员潘*、喻*保在接受询问的时候其证词证实喻**参与押注赌博;并且同案人员潘*、喻*保、杨**三人能辨认出参与押注赌博的违法人员喻**。办案民警让潘*、喻*保、杨**对现场参赌人员喻**进行辨认并制作了辨认笔录。喻**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喻**持有的4400元赌资扣押后予以收缴,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另,2023年7月11日,同案人员付**、蒋**因涉嫌赌博主动到岳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付**、蒋**在接受询问的时候证实喻**当时参与了赌博。
二 、岳阳县公安局对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作出该决定前,办案民警已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给喻**,喻**看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里面的内容以后拒绝签字,后办案民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喻**,喻**看完以后拒绝签字。以上内容由两名以上办案民警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注明了事由,保证了违法人的权利与义务。申请人喻**提出的没有将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没有依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岳阳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岳县公(柏)决字[2023]第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岳县公(柏)决字[2023]第0783号)。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2日下午14时许,在岳阳县柏祥镇**村赵**家后面山上树林,申请人喻**与喻*保、姚**、杨*平、潘*、李**、方*、陈*、钟**、杨**、刘*、潘**、杨*五等人以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15时许喻**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喻**赌资4400元。2023年6月12日17时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喻**进行了询问调查,申请人否认自己参与赌博,但同案人员潘*、喻*保、杨**在接受询问的时候其证词证实喻**参与押注赌博,且同案人员潘*、喻*保、杨**三人能辨认出参与押注赌博的违法人员喻**,办案民警让潘*、喻*保、杨**对现场参赌人员喻**进行辨认并制作了辨认笔录。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喻**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与《岳县公(柏)决字[2023]第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喻**拒绝签字,被申请人依法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2023年8月3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府提请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岳县公(柏)决字[2023]第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1.喻**两次的询问笔录;2.同案喻*保、潘*、杨**的询问笔录;3.同案喻*保、潘*、杨**的辨认笔录;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与《岳县公(柏)决字[2023]第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拘留回执单;6.缴款书及收缴物品清单;7.现场照片等。
本府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有参赌行为。经审查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本案系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明的。本赌博案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且大部分涉案人员为同村村民。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2023年6月12日下午在柏祥镇**村赵**家后山树林中多人以“三公”方式参与赌博。虽然申请人本人表示其虽在现场但未参与赌博,但另有在场的其他3名参赌人员喻*保、潘*、杨**在询问中明确指认申请人有押注赌博行为,该3人与申请人描述的押注数额的表述基本一致,且被申请人提供了参赌人员喻*保、潘*、杨**对申请人的辨认笔录,3人皆指认出申请人喻**在现场并参与赌博,以上证据充分且能互相印证,本府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赌博的行为的规定:“ 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 ’‘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申请人2023年6月12日下午在柏祥镇**村赵**家后山树林中以“三公”方式参与赌博,单次押注100元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在履行了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后,公安机关依据上述法律规章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岳县公(柏)决字[2023]第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喻**作出的岳县公(柏)决字[2023]第078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喻**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