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侯小波,局长
申请人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作出的《关于对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申请撤销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8月2日作出的关于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2、申请答复:一是依法发放关停补偿资金;二是公开关停、补偿信息情况;三是公开奖补资金拨付情况。
申请人**公司认为,**公司于2023年7月9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岳阳县政府送达《关于造纸企业关停、补偿资金分配等信息公开的申请》《关于造纸企业关停补偿款应当依法分配的申请》。两项申请均明确提出,岳阳县政府发放给**公司的补偿资金与依法补偿的标准相差甚远,要求依法发放补偿资金。县发改局的回复避重就轻、不规范不完整,**公司不服,要求依法发放企业关停补偿资金,以及公开企业关停上报数据、补偿资金下拨和发放等信息。
1 、发放关停补偿资金要依法。**公司至2023年6月30日止得补偿金887.59万元,与依法补偿的标准、企业关停时设备价值、投入资金相比差距甚远,明显不合理不合法,应依法发放补偿资金。县发改局对此没有进行回复。**公司认为,岳阳县政府在补偿资金发放过程中,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发放关停补偿资金。
2 、公开企业相关信息要明确。**公司要求岳阳县政府依法公开如下信息:岳阳县上报关停造纸企业数据、资料等;省、市发改委、财政厅(局)下拨岳阳县关停造纸企业补偿资金数额;关停造纸企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补偿标准等。县发改局回复的第1 点不完整,第3点仅回答了第一次也是企业关停时的奖励标准。**公司要求:请逐项公开岳阳县上报6家关停造纸企业各自的造纸产能、制浆产能等数据;公开每次(2020年、2021年各1次,2022年2次等4次)专项补偿资金分配标准,及6家企业专项补偿资金发放情况。
3 、奖补资金拨付情况要说清。据省政府会议精神,省财政厅与省发改委各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洞庭湖区造纸企业退出。省财政厅【2022】31 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在2018年— 2021年分批下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造纸企业退出专项奖补资金共10亿元。”县发改局回复第2点只说明了省发改委、市财政的奖补资金拨付情况。省财政厅下拨专项资金有没有?有,是多少。何时发放?**公司要求:请逐项公开省市发改、财政部门每次下拨岳阳县造纸企业退出专项资金的文号,及其对应的资金数额?是否依法、全部发放给了关停的造纸企业?要说清。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之规定,**公司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县发改局答复称,一、答辩人完全依法公开了被答辩人请求公开的相关信息。2023年7月5日,被答辩人向我局提出"关于造纸企业关停、补偿资金分配等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如下三项信息:1.公开岳阳县上报关停造纸企业相关数据、资料等; 2.公开省、市发改、财政厅(局)下拨岳阳县关停造纸补偿资金数额;3.公开关停造纸企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补偿标准等。我局收到被答辩人的申请后,公开了如下信息:1.岳阳县共有造纸企业六家,分别是岳阳*利纸业有限公司、岳阳*丰纸业有限公司、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县*盛纸业有限公司、岳阳县*庭造纸厂及岳阳*华纸业有限公司,这六家企业的造纸总产能33.9万吨,制浆生产线总产能59.7万吨(其中芦苇化学制浆14.1万吨、废纸制浆45.6万吨)等其他有关数据;2、截止目前,省发改委、市财政共下达岳阳县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奖补资金20612.5万元,其中省发改委下拨的奖补资金20114.5万元,市财政下拨的奖补资金498万元;3、公开了岳阳县的补偿依据为:岳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5日下发的《关于明确全县造纸 企业退出奖补政策的通知》(岳县政办函[2018]117号),文件中明确奖补标准,县本级按制浆产能15万元/万吨、造纸产能10万元/万吨的标准给予奖补。故答辩人完全依法公开了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
二、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超出其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同时不符合法律规定。1、被答辩人复议申请第一项为“依法发放关停、补偿资金”,这不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超出了法律的规定;2、复议申请第二项为“公开关停、补偿信息情况”,这在答辩人第1点公开信息中已经明确;3、复议申请第二项为“公开奖补资金垫付情况”,这一复议请求超出了其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原申请内容中没有这一请求内容。
综合上述意见,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的信息公开合法有据,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岳阳县人民政府、县发改局提出“关于造纸企业关停、补偿资金分配等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1.公开岳阳县上报关停造纸企业相关数据、资料等;2.公开省、市发改、财政厅(局)下拨岳阳县关停造纸补偿资金数额;3.公开关停造纸企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补偿标准等”。县发改局针对申请回复:“......2018年底,我县6家造纸企业在政府的引导下全部退出,退出总体平稳。1. 岳阳县共有造纸企业6家,分别是岳阳*利纸业有限公司、岳阳*丰纸业有限公司、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县*盛纸业有限公司、岳阳县*庭造纸厂、岳阳*华纸业有限公司。全县6家造纸企业共占地1055.8亩、建筑总面积18.3万余平方米(其中丰利纸业占地753亩、建筑总面积9.5万余平方米),造纸总产能33.9万吨,制浆生产线总产能59.7万吨(其中化学制浆14.1万吨、废纸制浆45.6万吨),共有直接从业人员2246人。2.省市发改部门下达的均为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奖补资金,不存在补偿资金说法。截止目前,省发改委、市财政共下达岳阳县 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奖补资金20612.5万元,所有专项奖补资金均已按省、市‘一县一策, 一企一策’原则全额拨付到位。主要为:2019-2022年省发改委下达的洞庭湖区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奖补资金20114.5万元,2019年市财政下达的岳阳县奖补资金498万元。3.岳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5日下发《关于明确全县 造纸企业退出奖补政策的通知》(岳县政办函〔2018〕117号), 文件中明确奖补标准,县本级按制浆产能15万元/万吨、造纸产能10万元/万吨的标准给予奖补。”申请人**公司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关于对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2.**公司关于造纸企业关停、补偿资金分配等信息公开的申请。3.**公司关于造纸企业关停补偿款应当依法分配的申请;被申请人提供的:1.《关于对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2.岳阳县造纸企业产能明细表;3.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产能表;4.岳县政办函[2018]117号《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县造纸企业退出奖补政策的通知》;5.岳阳县造纸企业退出奖补协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包含的三项内容,被申请人皆已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了相关信息,已尽到其法定职责。
另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依法发放关停、补偿资金”、“公开奖补资金垫付情况”的请求,本府认为已超出申请人原信息公开申请的范围,根据“一事一复议原则”,本府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申请人**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申请人**公司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对岳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