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6月25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1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3、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
申请人黄**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的全脂乳粉,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5月31日在拼多多《**食品家具店》店铺购买《全脂高钙驼奶粉》商家网页宣传 cctv7 推荐品牌,央视早在2015年发布声明,表示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授予上述称号或颁发任何相关证书,商家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关规定,望贵局认真严格查处!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回复不予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6月5日反映的拼多多平台商家岳阳县**食品店网售食品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问题,我局于6月15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工作。现我局已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该商家上述经营情况向拼多多平台反映。投诉人也可以自行向拼多多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以上调查核实情况及维权途径已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是一种怠政行为,这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而违法企业仅仅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实则被举报企业仍在拼多多店铺继续经营,且未能在公司注册地找到被投诉举报人,并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根据《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渎职腐败,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请求所求,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另,本案依法申请组织听证审理,并请法制机关在收到复议答辩当日通知申请人查阅答辩。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6月5日,我局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单“关于岳阳县**食品店在拼多多商城违规虚假广告问题”后,于6月15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2023年6月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 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4月18日我局也曾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6月25日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于2023年5月30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食品家居店”购买了一款“骆驼奶粉”产品,订单号:230530-023262667803***。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涉嫌“违规虚假广告问题”,于2023年6月5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6月25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黄**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16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平台投诉回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黄**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嫌“违规虚假广告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黄**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黄**投诉举报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黄**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