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蔡**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蔡**于2023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县市场局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存在违规销售行为,根据邮寄官网查询,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于2023年5月2日签收,2023年8月21日,本府收到申请人蔡**对被申请人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蔡**认为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府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即2023年5月12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