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蔡**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28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信》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信》。
申请人蔡**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生产的“甜酒老面法饼”违反《食品安全法》(挂号信编号:XA27691299***, 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上述投诉件及相关附件,但截至申请人行政复议日,均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申请人上述举报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至今我局多次收到该申请人投诉我县食品生产企业以标签标识不清为由进行索赔的投诉,我局认为该申请人购买商品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作为职业索赔人主张退还货款及要求十倍赔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挤占并虚耗了行政资源,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我局已告知申请人不再受理其任何投诉。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我局已经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蔡**于2023年6月23日在超市购买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生产的“甜酒老面法饼”,申请人认为产品存在“配料表添加‘酵母’的成分,酵母未标注‘食品加工酵母或酵母抽提物’具体名称”的配料名称不规范的问题,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根据邮寄官网信息显示,该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7月11日被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于7月21日作出《举报投诉回复函》并于7月25日邮寄给申请人蔡**,通过邮政官网查询,该快件于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家人蔡*代签收。申请人蔡**认为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28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信及信函信息;2.邮件投递记录;3.商品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举报投诉回复函》;2.邮寄记录查询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了回复告知,但已超过了法定期限。另为避免重复告知,本府将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回复告知。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进行告知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蔡**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