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71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2-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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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邱*。

  被申请人:岳阳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兴荣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岳阳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 一般代理。

  申请人邱*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健局)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30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邱*称,2023年8月13日,申请人在网上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城”小区历次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回复称“应由供水单位公示,不是由我局督促公示。”但是,《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同时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另外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

  综上所述,小区二次供水单位向被申请人报送的水质检测资料属于政府信息,且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也是适格的信息公开主体,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县卫健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答复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三)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水质检测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应包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之规定,二次供水单位应向用户公布常规检测报告结果,并向岳阳县卫生健康局报送检测资料,而非由岳阳县卫生健康向用户公布其检测结果。

  二、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根据《湖南省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23年版)》文件要求,“每个县及县级市城区设6个监测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季度将辖区内城市管网末梢水水质状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的政府网站或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公开”。2023年岳阳县卫生健康局已在岳阳县政府门户网将全县6个监测点的一、二季度的末梢水水质状况进行了公开。自2023年7月27日****城业主反映其小区水质问题以来,岳阳县卫生健康局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质进行了随机抽检,并依据《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将随机抽检结果向岳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二次供水单位(岳阳县洞庭供水公司)进行了通报;向二次供水单位(岳阳县洞庭供水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文书,要求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加强对该小区进水口和用户末梢水水质检测;先后三次向该小区物业公司告知****城二次供水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并要求物业公司尽快与开发商、县洞庭供水公司协商,明确经营主体,向岳阳县卫生健康局提交相关办证资料,依法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同时,岳阳县卫生健康局将进一步加大该小区水质监督监测频率,并定期向岳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其结果。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答复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3日,申请人邱*在网上向被申请人县卫健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城”小区历次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回复称“应由供水单位公示,不是由我局督促公示”。申请人邱*不服该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30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笔录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3份。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被申请人县卫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县卫健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卫生健康局对申请人邱*作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邱*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