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酒*。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酒*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8月29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3年9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违规,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结果反馈并责令其重作。
申请人酒*称,申请人在抖音店铺购买了钥匙,收到货发现是三无产品,没有合格证一类的证明,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于2023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在12315app平台提交了一份投诉举报,但得到的回复为:“接投诉人8月11日反映的抖音平台商家岳阳县**服装店网售三无产品问题,我局于8月22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及协调工作。现我局拟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投诉人也可以自行向抖音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以上调查核实情况及维权途径已告知投诉人”。申请人认为该回复并不能因为查无下落而免除对其查处的法定职责。况且,第三人在抖音正常经营完全可以通过平台和电话与其取得有效联系,被申请人应该积极做到以下几点: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包括要求第三方协助等,避免声称无法联系当事人,而被举报的违法经营行为仍持续进行;2、对举报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于违法行为明显的举报在当事人无法联系但可以通过网页保存,走访第三人等手段查清案情的,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办理“零口供”案件。被申请人对本案不进行任何调查取证,一句查无下落就进行结案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全面审查案情,也未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协查函,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被举报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办公地址等信息,督促第三方配合调查。被申请人并没有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抖音网站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协查函,对于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关店,但是被申请人也未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即以查无下落为由给与回复,属于程序违法。为此,特行政复议至贵府,请求责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8月11日,我局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关于岳阳县**服装店涉嫌多项违法行为后,于8月22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2023年8月2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8月22日我局也曾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8月22日致电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酒*于2023年7月25日在“岳阳县**服装店”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款“钥匙扣”产品,订单号:6920367980380755***。申请人认为该商家存在涉嫌网售三无产品问题,于2023年8月11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8月29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结案反馈,申请人酒*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9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7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酒*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涉嫌网售三无产品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服装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酒*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酒*投诉举报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酒*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