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梁**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梁**于2022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县市场局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岳阳县***食品店存在违规销售行为,根据邮寄官网查询,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于2022年12月24日签收,2023年9月7日,本府收到申请人梁**对被申请人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梁**认为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府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即2023年2月17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