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1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从未以任何方式收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岳阳县**食品店(以下简称经营者)一事,投诉的处理结果,请求确认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
申请人程**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具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举报投诉)。因经营者销售给申请人的涉案产品存在违法情形等{具体违法问题以及违反的法律规定都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履职申请中载明(以下简称履职申请)},而导致申请人使用合法财产换来经营者销售的不合法的产品,使申请人无法正常消费使用,使得金钱非正常支出,损害了申请人财产利益(上述履职申请已清晰载明),而后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等向被申请人寻求救济{具体: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证据中:挂号信封面及加盖邮戳时间单号)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内容系经营者销售给申请人的产品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依据等,要求被申请人对该违法产品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予以定性、处罚及奖励、调解等内容。随信附有相关实物包装照片、购物凭证、订单号、快递面单等证据材料一份}。根据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从未以任何适当方式收到过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不作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禁止投诉、举报混同处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第三条中,明确投诉要求退赔(见证据中)。且要求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告知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 等非现场调解方式。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第二十一条规定,(三)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面材料后存在如下违法:1、申请人没有以任何适当方式收到被申请人对于投诉具体承办人的法定告知,属于违法。2、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从没有以任何方式组织申请人参与本案投诉调解参与中属于违法。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面材料后,申请人从没有以任何适当方式收到被申请人处理本案投诉的处理结果,故违法。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行政的违法性问题,根据行政法的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时首先程序要正当,程序要合法,如果程序都不合法,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他是不可能得出实体合法的结果的。另外,因申请人住址附近可能存在伪基站,经常不定时收到境内外黄、赌等违法信息(如果需要可提供上述内容),且收到后短时间死机且屏蔽不掉,为此申请人多次投诉通讯公司要求关停发送方上述服务器端口停止给我发送这些木马短信,但因境外最终无果。后申请人根据《民法典-物权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通讯自由权的行使,为了保护申请人自身合法财产安全于2022年6月12日通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关停申请人自身手机短信、彩信两功能。同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履职申请中第六条,关于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中载明申请人承诺的有效送达多种方式:六、举报投诉人手机号码已取消短信接收功能不要发短信,请将盖章后的上述文书发送举报、投诉人 (山东省烟台市**区**小区家**丰巢,邮编264***, 电话:13306455***或快递单上的电话,程**),因此申请人已经就有效送达方式进行了承诺,并在此材料签名处作出承诺书,承诺本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并签字和按手印予以确认。本案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行政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时通过全面调查环节,就已经明知了申请人有效送达方式。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送达,但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履行复议申请一内容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让当事人清晰明白地获知送达事项,以此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应确保当事人能获知的前提,被申请人可以以申请人能收到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履行法定时限内规定应履行的相应法定告知职责。根据《行政的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应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利害关系。(1)高级人民法院21位法官对申请人身份认定系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只要申请人未将违法商品用于市场二次销售即属于消费者。其维权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详见证据中)。(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后,对被申请人提出如下建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用临时工“甩锅”已成过去式。被申请人作为行政部门应依法行政的落实,应加强内部管理,重要的是要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的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工作中存在“混日子模式尸位素餐”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不能因内部个人利益、个人仕途等问题瞒报、不报,按照出现的相应问题情况应及时报送纪委、政法委、人大、组织部、检察院等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追责通过调离岗位或者免任后换上“新鲜的血液”(换上真正想为人民办事、办实事的待上岗人员)。因“徒法不行以自行”,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法律的进步、依法行政的落实、保障群众权益。以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出,希望被申请人及时采纳并及时落实。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3年6月8日我局在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关于岳阳县**食品店涉嫌非法标注“非转基因”违法行为后,于6月12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故我局暂时只能将该商户列为经营异常状态,以保障消费者相关权益。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6月13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程**于2023年5月5日在“岳阳县**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土特产”购买了一款“小土豆”产品,订单号:230505-139754290563***。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涉嫌标题标注有“非转基因”的违法问题,于2023年6月4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6月13在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了《关于投诉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函》,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告知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维权的建议。申请人程**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1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关于投诉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程**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嫌标题标注有“非转基因”的违法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本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程**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程**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程**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