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80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1-1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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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王*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9月4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1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内重作投诉举报回复。

  申请人王*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岳阳县***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旺旺挑豌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包庇违法商家,未收集证据以现场未查到过期商品不立案懒政行为,该商户存在明知仍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七款规定,举报编号:1430621002023072546290***事实清楚证据齐全,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未调查取证作出不立案处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不服处理决定,事实经过:因生活所需于7月4日在***超市(**街店)消费购买食品旺旺挑豌豆净含量45克1包商品条形码6920584452***准备食用,发现该商品已过期无法食用,保质期为9个月生产于2022年6月9日已过食用期。执法人员未依据法定程序直接不立案处理包庇违法商家懒政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第4项、第13项、第14项。未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职责存在包庇商家不作为情况建议该工作人员重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学习市场监管局工作条例和处罚条例依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草率结案未做到认真负责如该执法人员无法胜任该职务建议回家养猪或下岗。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包庇不履职渎职无视岗位职责。请求该政府责令执法部门限期改正,重新作出处理结果。建议你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以及现在行为依法审查,确保法律法规公平,合法合理,适当性,正当性等正确实施。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7月4日我局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关于岳阳县***超市涉嫌销售过期商品后,于7月5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社区第*组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进门第二排货架上存放“旺旺”牌挑豆系列产品,未发现被答复人投诉的条码为6920584452***“旺旺”牌挑豆(豌豆)预包装食品,货架上“旺旺”挑豆系列均未超过保质期。故我局依据上述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合理。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我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商家一方拒绝调解,故调解程序终止。且双方争议金额为15元,依据《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五条“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十二)经营的一个品种超过保质期,货值总金额不足50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因此即使该商家存在被投诉情形,也因货值金额未超过50元,我局依法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并不为过。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但未检查到投诉人所投诉的违法情形。随后,我局工作人员已告知申请人我局不予立案的决定和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于2023年7月4日在岳阳县***超市购买了一款“旺旺挑豆”产品,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超出食品保质期的问题,于2023年7月4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9月4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王*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1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付款信息;3.商品照片;4.购买视频。被申请人提供的:1.平台投诉回函;2.现场调查笔录。

  本府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能初步证明被投诉商家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被申请人以现场调查中未发现问题产品的理由不予立案的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规定的相关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王*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没有尽到其法定职责。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王*投诉举报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60日内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王*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