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城东路49号。
法定负责人:陈铭,局长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张**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