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3〕96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2-0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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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封*。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封*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不服,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封*于2023年6月22日向被申请人县市场局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岳阳县**食品店存在违规销售行为,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于2023年7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投诉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函》,2023年11月24日,本府收到申请人封*不服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作出的《关于投诉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函》的复议申请,申请人封*认为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未履行法定职责。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之日计算,即2023年7月5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针对该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前往人民法院寻求救济。

  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