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85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12-1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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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何**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0月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何**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投诉举报**面业(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风味挂面1500g”),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举报投诉回复函》,申请人不服,遂复议。1.申请人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关于质量等级的定义为食品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等级的划分。而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并未有质量等级的划分显然其标注质量等级属于标注虚假标签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其标注质量等级合格指的是生产产品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而不违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申请人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的规定涉案产品净含量大于等于1000g 应该标注为1.5kg。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净含量标注1500g的违法行为查处。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3年9月1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何**投诉,称**面业(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风味挂面”产品标注不合法。我局于9月18日对案涉企业被投诉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手工风味挂面”产品执行标准没有等级划分,公司标注质量等级合格是指生产产品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手工风味挂面”条码经使用中国编码软件查询,能准确显示产品信息。我局认为案涉企业在案涉产品标签上未将1500g标注为1.5kg的行为属于标签标注瑕疵,通过克重单位换算可知二者是相等的概念。且其违法情节轻微,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等危害后果,故我局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未对其进行处罚,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营商环境。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何**于2023年9月8日在超市购买了一款由被投诉商家生产的“手工风味挂面1500g”产品。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涉嫌“销售产品标签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于2023年9月14日通过寄送投诉举报信的方式进行投诉。申请人在信中反映其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面业(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风味挂面1500g”存在三个问题:1.涉案产品执行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2.商品条形码扫描后无显示;3.涉案产品净含量1500g违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依法处理并给予举报人奖励。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开展了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到**面业(湖南)有限公司具有合法营业及生产资格,其所生产的产品“手工风味挂面1500g”执行标准没有等级划分,该公司标准质量等级合格是指产品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该产品条码经查询,能正确显示产品信息。其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但其违法情节轻微,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等危害后果,故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未对其进行处罚。2021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该《回复》一并告知了申请人该局对其投诉举报已经受理,调查结果等事项,并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何**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0月7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函;2.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举报投诉回复函》及快递单;2.现场调查笔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及案件办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9月21日作出《回复》,该《回复》仅告知了申请人该局对其投诉举报已经受理及调查情况等事项,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三个问题进行完整答复,仅对前两个问题进行了答复,且后续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商家其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但其违法情节轻微,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等危害后果,故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未对其进行处罚的结果也未一并告知。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完整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另为避免重复告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本府将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再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未完整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何**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