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95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1-0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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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于申请人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结案告知,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1月22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9月27日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案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张*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9月24日通过超市,购买到**公司生产的细云耳,经食用时发现该产品无营养成分表,随后通过12315 举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 日给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反映的**公司营养成分表问题,我局执法人员10月19日到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已停止生产,且库存未发现该产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与企业负责人确认,该产品营养成分表存在部分问题,因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申请人不服,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食品营养成分表数值是供消费者参考营养价值的唯一依据。该食品却无营养成分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召回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的工作意见》指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意见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依法监管。强化法治理念,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重典治乱,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要求建立最严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等。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处理浮于表面,未切实起到监管作用。根据上述,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符合全部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是对违法商家变相的保护。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作出不正确的决定,这显然是工作问题。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良好进程。作为市场秩序的监管主体,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当做了违法商家的庇护工具,把国家赋予保护消费者的职责,化为侵害消费者的黑爪!

  综上,请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各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望贵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张*举报,称**公司生产的“细云耳”产品标注不合法,违反GB778强制规定,请求立案调查。我局于10月19日对案涉企业被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库存内未发现该产品成品,但有一箱细云耳包装,规格200个/箱,包装袋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产品标准GB/T619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九条:关于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畴。经查,涉案企业生产的预包装细云耳属于食用农副产品,生鲜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7.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案涉企业生产经营细云耳生鲜食品,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未标注营养成分表并未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故我局对举报人的申请不予立案。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于2023年9月24日在**百货超市购买了**公司生产的一款细云耳产品。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标注不合法,于2023年10月18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10月19日对案涉企业被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库存内未发现该产品成品,但有一箱细云耳包装,规格200个/箱,包装袋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产品标准GB/T6192。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县市场局通过12315平台将上述调查结果及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张*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1月22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投诉截图;2.被申请人回复截图;3.商品照片及购买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调查笔录;2.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10月18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10月19日进行了核查,于10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其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对于举报所作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职责,其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行政监管双方的公法关系,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另,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不影响其通过民事或其他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