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苏**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苏**于2023年9月6日向被申请人县市场局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岳阳县**食品店存在虚假宣传销售行为,根据邮寄官网查询,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于2023年9月9日签收,2023年12月29日,申请人苏**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信XB21421831***),本府于2024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苏**对被申请人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苏**认为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即2023年9月20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苏**应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查明申请人向本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