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89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1-2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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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

  委托代理人:钱**,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岳阳县张谷英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县张谷英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三军,镇长

  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袁干保,局长

  申请人陈**不服原岳阳县*村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1月15日作出的湘〈*民字第980***号〉结婚登记,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0月20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湘〈*民字第980***号〉结婚登记。

  申请人陈**称,1998年期间申请人在深圳工作,因当时年轻无知,出于急需办理购房资格的原因,于当年的1月15日,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岳阳县*村乡民政所与一名为“朱**”身份证号为43062171082****的男子登记结婚,但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男方“朱**”并未到登记现场,也未提供户口登记簿,*村乡民政所未予审核“朱**”身份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湘*民字第980***号〉。办完登记后,“朱**”也下落不明,申请人更从未与“朱**”见过面,多年来申请人一直过着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为步入人生正轨,后申请人欲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公安机关人口查询却查发现“朱**”的身份信息完全虚假,所谓“朱**”的这个人自始就不存在,以致法院对申请人离婚请求无法受理,更无法解除。2022年3月,申请人又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撤销湘*民980***号结婚证,汨罗市人民法院以该案超过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现申请人的婚姻是离也离不了,结也结不成。申请人也是多次向当地妇联组织、民政部门主张权利寻求帮助均无果。时至今长达二十年,申请人从青年到中年,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无不被这段畸形的婚姻关系所折磨和煎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版)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并提供(一)户口证明、(二)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本案中,原*村乡人民政府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申请人结婚登记时,既未要求“朱**”亲自到婚姻登记现场来办理,也未依《条例》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完备的身份证明材料,以致未能及时发现“朱**”的虚假身份。申请人认为,造成申请人婚姻登记错误的后果,固然有申请人结婚草率的因素,但婚姻登记机关严重违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导致婚姻登记错误是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婚姻自主权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国家设立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基础信息错误所作的信息,理应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婚姻登记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这种确认行为一经作出,将影响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一生。本案中的申请人即如此,如果仅以超过诉讼期限就丧失救济途径,无疑将导致公民的婚姻权受到损害,也明显有违立法原则和目的。也正是基于此,(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裁判观点明确:“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错误婚姻登记由原*村乡人民政府作出现*村乡人民政府已撤乡并镇于被申请人张谷英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现是婚姻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提出依法履职申请,但至今岳阳县民政局既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回复,也未作出相关履职行为。为此,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出以上复议请求,恳请支持!

  被申请人岳阳县张谷英镇人民政府答复称:一、关于陈**与朱**在岳阳县*村乡民政所进行结婚登记事宜。陈**主张:“陈**与朱**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朱**未到现场、未提供户口登记簿,朱**的身份信息虚假,*村乡民政所未予审核朱**身份即办理了结婚登记。”该主张仅为陈**单方陈述,并无任何依据佐证该说法。原岳阳县*村乡民政所在对陈**与朱**办理结婚登记时,保存有陈**和朱**的身份材料,结婚登记文书上有陈**和朱**的签名。

  二、陈**就与朱**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已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决。陈**于2022年3月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湘*民980***号结婚登记证书,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681行初1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三、陈**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陈**于2023年10月17日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答复称:我县2003年10月01日之前的婚姻登记在各地乡镇民政所办理,2003年10月01日之后统一在我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经查2003年10月01日之前*村乡民政所移交到我婚姻登记中心的档案,未查到当事人陈**的婚姻登记记录,因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5日,申请人陈**与身份证号码为43062171082****的朱**在岳阳县*村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岳阳县*村乡民政所于1998年1月15日颁发证号为湘〈*民字第980***号〉结婚证给申请人陈**。2022年3月,申请人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撤销湘〈*民字第980***号〉结婚证,汨罗市人民法院以该案超过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起诉。2023年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政策法规股、岳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分别寄送了《依法履职申请书》。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0月20日决定受理,因案情复杂,本府于2023年12月15日制发岳县政复延字[2023]第89号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审理。

  另查明,1、经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无朱**(男,身份证号码:43062171082****)的户籍信息;2、经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阅200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查到当事人登记记录如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或者离婚记录”;3、原岳阳县*村乡人民政府因已撤乡并镇已并入岳阳县张谷英镇人民政府;4、2003年10月1日后,岳阳县办理婚姻登记职能已收归于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口本;2、湘〈*民字第980***号〉结婚证;3、(2022)湘0681行初138号行政裁定书;4、快递单(两份);被申请人提供的: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府调查所得的:1、岳阳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的证明;2、原*村乡民政所工作人员余**的调查笔录;3、原*村乡民政所工作人员万**的微信聊天截图。

  本府认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1998年1月15日,应当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明、(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的规定进行办理,即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法定证件、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岳阳县张谷英镇人民政府、岳阳县民政局没有提供任何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且经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无朱**(男,身份证号码:43062171082****)的户籍信息。故原婚姻登记机关即原岳阳县*村乡人民政府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其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客观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另经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或者离婚记录,故本府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岳阳县民政局删除申请人与“朱**”的结婚登记记录。

  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撤销原岳阳县*村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1月15日对申请人陈**作出的湘〈*民字第980***号〉结婚登记。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