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1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2-2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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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月23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李*称,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在抖音平台“****男装”购买了外套一件,后认为其存在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为收集救济证据,遂于9月28日通过挂号信函(单号:XB2494639**** )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9月30日签收投诉举报书。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的结案相关回复。

  综上,请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的“**服饰外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未标注厂家信息等违法行为后,我局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我局并无管辖权。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故我局暂时只能将该商户列为经营异常状态,以保障消费者相关权益。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于2023年9月18日在抖音平台“****男装”购买了外套一件,后认为其存在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后于9月28日通过挂号信函(单号:XB2494639**** )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9月30日签收投诉举报书。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月23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8日对案涉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商家岳阳县**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公示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2.订单信息;3.商品照片;4.邮寄单及运单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1.列异截图;2.现场检查笔录。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李*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未标注厂家信息等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其投诉举报。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提出其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府不予认可。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完整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