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李**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