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1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5-3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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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常*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常*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4年1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次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单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1430621002024011127259772》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回复;2、请求责令被申请单位依法依规重新做出回复内容,并予以处理。

  申请人常*称,本人于2024.1.8日在淘宝(**大药房总店)购买商品“本草散节茶”收到后发现该商品存在问题:“本草散结茶”标签涉嫌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存在滥用商标的情况,望贵局/所领导核实并依法处理,谢谢!

  被申请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本人的举报进行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1月11日反映的拼多多平台岳阳县**食品店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31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举报人也可以自行向拼多多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可以不予立案。举报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理由:一、被申请人执法错误,不予立案调查,使违法商家继续销售违规商品,这样会使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被申请人涉嫌包庇第三人“岳阳县**食品店”,被申请人对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置之不理,从国家政策层面上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讲话精神》与打造中国食品安全的大方向背道而行。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立案但是在未找到被举报人时可以中止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后再次恢复调查。而不是直接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不屑一顾。这种不立案敷衍了事的执法行为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个人权益的漠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如果执法单位和人员不依法处理事件,不公正为老百姓广大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社会秩序还能指望谁来维护。

  三、第三人经营的商品“本草散节茶”为普通的代用茶,不仅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2.1,同时违反(GB7718-2011)第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该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本草散节茶”其字面意思不能反映该食品真实属性,此标签名称明显存在引导暗示预防治疗保健等效果。预包装食品必须要符合《GB -7718》标准,是对消费者的基本保护,依据相关法规执法人员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条文常识以及正确的断案能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2014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4年1月11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投诉人常*投诉,称“淘宝”平台“**大药房总店”(工商信息登记主体为岳阳县**食品店)涉嫌销售违反GB7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本草散节茶”。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淘宝”平台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2024年1月1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曾于2023年7月12日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1月31日短信告知投诉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另外,答复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案涉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并未在其实际工商注册地,故答复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常*于2024年1月8日在“淘宝”平台“**大药房总店”(工商信息登记主体为岳阳县**食品店)购入“本草散节茶”,后认为该商品涉嫌销售违反GB7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月31日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企业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对申请人告知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申请人常*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4.岳阳县**食品店天眼查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1.短信回复截屏;2.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3.列入经营异常公示截屏。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常*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已在2024年1月31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其调查情况,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1430621002024011127259772》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